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5590號
PCDV,110,司促,25590,2021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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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59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叁佰柒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鑾於93年04月2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
  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
  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
  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
  、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
  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559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鑾   │自民國95年09│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184413│     │月10日起至民│      │       │
│  │元  │     │國104年8月31│      │       │
│  │   │     │日止按年息百│      │       │
│  │   │     │分之20計算之│      │       │
│  │   │     │利息,及自民│      │       │
│  │   │     │國104年9月01│      │       │
│  │   │     │日起    │      │       │
├──┼───┼─────┼──────┼──────┼───────┤
│ 002│新臺幣│吳鑾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71373 │     │5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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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