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54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葉健中
債 務 人 全宇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佑軒
債 務 人 陳佑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叁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八月二十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五月十八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六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年十一月
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八六計算之違約金,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零點七七二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叁仟叁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八月二十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五月十八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六計算之利息,與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
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八六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零點七七二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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