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5546號
PCDV,110,司促,25546,2021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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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54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葉健中 
債 務 人 全宇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佑軒 

債 務 人 陳佑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叁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八月二十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五月十八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六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年十一月
   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八六計算之違約金,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零點七七二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叁仟叁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八月二十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五月十八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六計算之利息,與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
   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八六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零點七七二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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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宇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