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5456號
PCDV,110,司促,25456,2021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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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45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林玫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肆仟捌佰肆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聲請人之債權
  金額為262682元,然相對人繳息至96年5月9日即未再繳款,
  相對人未依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
  條之約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原契約為
  信用貸款契約。
  二、相對人林玫香於94年1月20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
  約,並邀請案外人洪順隆擔任連帶保證人,貸款總額為新臺
  幣35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1月2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
  0%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
  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5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
  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
  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物1:帳務明細。證物2: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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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