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529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陳漢誠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吉雄即楊景仲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被繼承人楊景仲 對其負有債務,債務人楊吉雄為楊景仲之繼承人,應償還被 繼承人之債務等語。惟查,債務人楊吉雄業已出養予楊德發 ,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按。準此,於債務人 楊吉雄與其養父楊德發間之收養關係未經終止前,債務人與 生父母楊同順、楊黃罔市間因親屬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例 如扶養義務或繼承權等)尚處於停止狀態。從而,債務人楊 吉雄對於楊同順、楊黃罔市所生之子即被繼承人楊景仲之遺 產,自無繼承權之存在可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 年度司 繼字第219 號裁定參照),是債務人楊吉雄非被繼承人楊景 仲之繼承人,債權人請求其清償債務為無理由,依首開法條 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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