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5288號
PCDV,110,司促,25288,2021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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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288號
債 權 人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債 務 人 簡敬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肆拾壹萬肆仟肆
  佰柒拾叁元,及其中貳佰玖拾肆萬貳仟陸佰叁拾陸元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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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