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10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鍾弘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叁佰陸拾玖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鍾弘助於民國92年11月07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未
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
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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