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5095號
PCDV,110,司促,25095,2021081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09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趙宥騰(原名:趙惠詮、趙柏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零伍佰壹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趙宥騰於106年05月0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
  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
  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
  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240,515元整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
  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509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趙宥騰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2304元│     │7月13日起  │      │       │
├──┼───┼─────┼──────┼──────┼───────┤
│ 002│新臺幣│趙宥騰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3.73%  │
│  │238092│     │3月05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趙宥騰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 │
│  │238092│     │4月05日起  │      │以內者,按上開│
│  │元  │     │      │      │利率一成;逾期│
│  │   │     │      │      │超過6個月以上 │
│  │   │     │      │      │其超過6個月部 │
│  │   │     │      │      │份,按上開利率│
│  │   │     │      │      │二成,按期計收│
│  │   │     │      │      │違約金,每次違│
│  │   │     │      │      │約狀態最高連續│
│  │   │     │      │      │收取期數為九期│
│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