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09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趙宥騰(原名:趙惠詮、趙柏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零伍佰壹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趙宥騰於106年05月0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
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
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
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240,515元整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
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509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趙宥騰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2304元│ │7月13日起 │ │ │
├──┼───┼─────┼──────┼──────┼───────┤
│ 002│新臺幣│趙宥騰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3.73% │
│ │238092│ │3月05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趙宥騰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 │
│ │238092│ │4月05日起 │ │以內者,按上開│
│ │元 │ │ │ │利率一成;逾期│
│ │ │ │ │ │超過6個月以上 │
│ │ │ │ │ │其超過6個月部 │
│ │ │ │ │ │份,按上開利率│
│ │ │ │ │ │二成,按期計收│
│ │ │ │ │ │違約金,每次違│
│ │ │ │ │ │約狀態最高連續│
│ │ │ │ │ │收取期數為九期│
│ │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