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03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羽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叁佰肆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
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
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林羽廷分別於89年8月及95年11月間向聲請人
及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
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
,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
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99年3月底積欠聲請人88,165元、迄99年3月
底積欠案外人61,175元整未為清償(含年費、掛失費、代償
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
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
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5034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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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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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羽廷 │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
│ │76185 │ │5月14日起至1│ │9 │
│ │元 │ │04年8月31日 │ │ │
│ │ │ │止,按年利19│ │ │
│ │ │ │.71%計算之利│ │ │
│ │ │ │息,自104年9│ │ │
│ │ │ │月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林羽廷 │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
│ │57885 │ │5月14日起至1│ │9 │
│ │元 │ │04年8月31日 │ │ │
│ │ │ │止,按年利15│ │ │
│ │ │ │%計算之利息 │ │ │
│ │ │ │,自104年9月│ │ │
│ │ │ │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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