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5012號
PCDV,110,司促,25012,2021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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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012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板橋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郭進源 


債 務 人 康秀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叁萬柒仟陸
  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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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