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4924號
PCDV,110,司促,24924,2021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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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924號
債 權 人 蔡毓庭 


債 務 人 郭正毅 


債 務 人 王志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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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