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89年度,154號
PCDM,89,聲,154,200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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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安非他命淨重零點零壹公克、分裝勺貳支及玻璃吸管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秋娟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裁定送觀察、勒戒 後,已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確定,此有該署檢察官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二三四0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 惟因扣案之安非他命淨重0‧0一公克及分裝勺二支與玻璃吸管二個,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係屬違禁物或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特 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 長 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增 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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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