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797號
債 權 人 陳立堅
債 務 人 林艷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人民幣壹佰叁拾肆萬肆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人民幣叁拾叁萬肆仟玖佰伍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貳萬貳仟伍
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
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