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6年度,66號
CTDM,106,單禁沒,66,2017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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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世州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
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包裝袋參只,驗餘淨重共零點肆伍壹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世州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橋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49、50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均係違 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49、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又上開案件扣案之白色結 晶3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 重共0.451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鑑定書2份存卷可參,足認係違禁物無訛,又上開毒品包裝 袋3只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 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新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火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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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