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4742號
PCDV,110,司促,24742,2021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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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742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梁幗華即梁玄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零肆佰玖拾
  玖元,及其中陸萬陸仟叁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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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