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4408號
PCDV,110,司促,24408,2021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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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408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非訟代理人 蔡宛芸 
債 務 人 林耀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叁仟叁佰伍拾捌
  元,及其中伍萬肆仟柒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
  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九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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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