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34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秉閎
債 務 人 陸佩緹
一、債務人陳秉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玖仟
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陳秉閎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
陳秉閎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陸佩緹給付之。
債務人陳秉閎、陸佩緹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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