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04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許為婷
債 務 人 許祥明
債 務 人 潘美雪
一、債務人許為婷、許祥明、潘美雪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貳萬叁仟零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為婷前就讀德霖技術學院進修部邀同債務人
許祥明、潘美雪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
據共 2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 66,222 元,約定應
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
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20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
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許為婷自民國110年04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23,017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許祥明、潘美雪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
資料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404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為婷、許│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百分之○點│
│ │23017 │祥明、潘美│3月01日起 │7月25日止 │九 │
│ │元 │雪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7月26日起 │ │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為婷、許│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3017 │祥明、潘美│4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雪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