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4043號
PCDV,110,司促,24043,2021080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04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許為婷 


債 務 人 許祥明 


債 務 人 潘美雪 


 
一、債務人許為婷許祥明潘美雪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貳萬叁仟零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為婷前就讀德霖技術學院進修部邀同債務人
  許祥明潘美雪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
  據共 2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 66,222 元,約定應
  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
  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20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
  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許為婷自民國110年04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23,017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許祥明潘美雪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
  資料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404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為婷、許│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百分之○點│
│  │23017 │祥明、潘美│3月01日起  │7月25日止  │九      │
│  │元  │雪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7月26日起  │      │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為婷、許│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3017 │祥明、潘美│4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雪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