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3952號
PCDV,110,司促,23952,2021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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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95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彥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零壹佰陸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829,492
  元整,及其中本金230,149自起息日110年06月2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通信貸款】債務人
  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530,670元整,及其中本金1
  68,849自起息日110年0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14.8所計算之利息。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緣債務人黃彥澄於92年05月2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360,162元整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
  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
  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
  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
  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395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黃彥澄  │自起息日110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230149元│     │年06月28日起│      │       │
├──┼────┼─────┼──────┼──────┼───────┤
│ 002│新臺幣 │黃彥澄  │自起息日110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8│
│  │168849元│     │年06月28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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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