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95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彥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零壹佰陸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829,492
元整,及其中本金230,149自起息日110年06月2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通信貸款】債務人
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530,670元整,及其中本金1
68,849自起息日110年0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14.8所計算之利息。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緣債務人黃彥澄於92年05月2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360,162元整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
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
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
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
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395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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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黃彥澄 │自起息日110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230149元│ │年06月28日起│ │ │
├──┼────┼─────┼──────┼──────┼───────┤
│ 002│新臺幣 │黃彥澄 │自起息日110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8│
│ │168849元│ │年06月28日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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