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93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良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柒佰柒拾肆元,及
其中肆萬叁仟陸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良賓於民國92年06月02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45
79600191622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
110年05月20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60,774元整未按期給付
﹝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
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
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對
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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