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75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詹名揚兼詹清吉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謝碧娥兼詹清吉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詹勝輝即詹清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詹勝輝即詹清吉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詹清吉之
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詹名揚兼詹清吉之繼承人、謝碧娥即
詹清吉之繼承人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零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詹名揚前就讀華夏技術學院及華夏科技大學邀
同案外人詹清吉(已辭世)、債務人謝碧娥為連帶保證人向聲
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9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
同) 388,568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
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08 期,每滿
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
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
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
約金。
(二)查案外人詹清吉已於民國108年03月15日辭世,債務人
詹勝輝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間聲請拋棄繼承,故債
務人等依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條之規定,於繼承案外人詹
清吉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三)詎債務人詹名揚自民國110年03月24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42,702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謝碧娥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另債務人詹勝輝應於繼承被繼承
人詹清吉之遺產範圍內與詹名揚向債權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
資料表、家事事件公告、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375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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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詹名揚兼詹│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百分之○點│
│ │42,702│清吉之繼承│2月24日起 │7月07日止 │九 │
│ │元 │人、詹勝輝├──────┼──────┼───────┤
│ │ │即詹清吉之│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 │繼承人、謝│7月08日起 │ │九 │
│ │ │碧娥即詹清│ │ │ │
│ │ │吉之繼承人│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詹名揚兼詹│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2,702│清吉之繼承│3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人、詹勝輝│ │ │百分之十,逾期│
│ │ │即詹清吉之│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繼承人、謝│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碧娥即詹清│ │ │之二十計算 │
│ │ │吉之繼承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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