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3726號
PCDV,110,司促,23726,2021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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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72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許添棟 
債 務 人 林廷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壹仟捌佰貳拾伍
  元,及其中叁萬壹仟柒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貳仟叁佰伍拾陸
  元,及其中貳萬玖仟零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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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