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72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許添棟
債 務 人 林廷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壹仟捌佰貳拾伍
元,及其中叁萬壹仟柒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貳仟叁佰伍拾陸
元,及其中貳萬玖仟零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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