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3670號
PCDV,110,司促,23670,2021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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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67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詹美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貳仟玖佰捌
  拾元,及其中壹拾肆萬零玖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
  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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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