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3647號
PCDV,110,司促,23647,2021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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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647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債 務 人 王迪生 


債 務 人 陳春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柒拾貳萬陸
  仟伍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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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