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3600號
PCDV,110,司促,23600,2021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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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60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周明生 

監 護 人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局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捌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4
  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
  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故請
  求予以限縮,在此合先敘明。
  二、信用卡債權部分
  (一) 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17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
  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
  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
  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利息。
  (二) 緣債務人未依雙方合意之信用卡使用約定正常繳款,
  連續二期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故本行於民國98年4月14日
  ,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2條終止契約及其期限利益,向
  債務人請求未清償之款項暨依未清償之款項金額。
  (三)債務人現尚欠54889元未給付,其中50602元為93年8月
  17日至100年4月12日之消費帳款,4287元為期前利息,惟債
  務人僅繳款至100年4月12日即未再清償。
  三、 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帳務資
  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零八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一:戶籍謄本。證二:相關契據。證三:帳務
  資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360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明生  │自104年9月1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50602 │     │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下同)│至104年8月31│年息19.99%  │
│  │   │     │100年4月13日│日止    │       │
│  │   │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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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