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3484號
PCDV,110,司促,23484,2021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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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48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顏榮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柒萬伍仟肆佰貳拾肆元,及其中陸萬捌仟
   零叁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壹仟肆佰叁拾捌元,及其中貳萬
   伍仟肆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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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