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3456號
PCDV,110,司促,23456,2021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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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45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張忠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貳仟伍佰零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
  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
  ,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
  然相對人即債務人未依約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
  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相對人即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
  回復原契約,原契約為現金卡契約(占協商比例21.5650098%
  )、信用貸款契約(占協商比例78.4349902%)。
  三、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2年8月19日向聲請人訂立現金
  卡契約,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付,延遲履行時,則應收利
  息改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依約定書第一條第三款可稽,
  茲因聲請人於95年9月1日起終止現金卡業務,於終止日依契
  約條款停止使用,倘終止日尚有現金卡欠款,屆期將自動適
  用本行『優惠分期攤還專案』,且『優惠分期攤還專案』主
  動將借款年限轉換為84期,利率以年息百分之15計算。詎料
  前開欠款相對人即債務人僅繳息至民國96年2月12日止,即
  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現尚有106,210元(占協商比例21.5
  650098%)未獲清償,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
  。依約定書第一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即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
  益,自應給付前揭情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四、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3年11月29日向聲請人即債權人
  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46萬元整,約定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9.99計息,詎料相對人即債務人僅繳納本息
  至96年2月13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386,299元
  (占協商比例78.4349902%)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
  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即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345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忠慶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106,21│     │月1日起   │      │       │
│  │0元  │     ├──────┼──────┼───────┤
│  │   │     │自民國96年2 │至民國104年8│年息15%    │
│  │   │     │月13日起  │月31日止  │       │
├──┼───┼─────┼──────┼──────┼───────┤
│ 002│新臺幣│張忠慶  │自民國96年2 │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   │
│  │386,29│     │月14日起  │      │       │
│  │9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張忠慶  │自民國96年3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86,29│     │月1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9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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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