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3256號
PCDV,110,司促,23256,202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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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256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三峽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蘇俊龍 
非訟代理人 劉妙色 
非訟代理人 王偉甫 
債 務 人 林博章 

債 務 人 藍銘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肆萬肆仟叁
  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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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