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05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黃貴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伍佰叁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黃貴秋於民國103年09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4636705705259206),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
10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年07月18日止未受償之利
息2134。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
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
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
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
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
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
之借款利息。
緣相對人黃貴秋於民國88年05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5520000144715604),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0年6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年07月1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201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
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
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
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
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
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
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
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
每份1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3059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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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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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貴秋4636│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990% │
│ │127824│7057052592│7月19日起 │ │ │
│ │元 │06 │ │ │ │
├──┼───┼─────┼──────┼──────┼───────┤
│ 002│新臺幣│黃貴秋5520│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00% │
│ │17079 │0001447156│7月19日起 │ │ │
│ │元 │0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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