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2785號
PCDV,110,司促,22785,2021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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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785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許雯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零陸拾元,及其
  中伍萬伍仟伍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
  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就駁回之利
  息部分:
  「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
  無效」,即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請求並無法律上之
  原因,109 年12月29日三讀通過之修正後民法第二百零五條
  定有明文。另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 規定:「修正之民
  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
  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又民法債編施行
  法第36條第5 項規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修正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是該條
  規定已於民國110 年7 月20日施行適用,並對所有已發生且
  約定利率逾年息百分之十六之債權發生效力,自民國110 年
  7 月20日起,就任何約定利率超過年息百分之十六之部分均
  為無效。查本件聲請人請求之利息,就民國110 年7 月20日
  後超過年息百分之十六之利息請求部分,無論聲請人提出任
  何釋明證據,法律上均無理由,應予駁回,然其餘部分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
  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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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