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2484號
PCDV,110,司促,22484,202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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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484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債 務 人 黃于芳 




債 務 人 王博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肆仟玖
  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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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