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484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債 務 人 黃于芳
債 務 人 王博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肆仟玖
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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