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1136號
PCDV,110,司促,21136,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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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136號
債 權 人 林珮誼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甘能豪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規定應記載當事 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 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 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甘能豪發給支付命令,並未表明 其年籍資料,債權人雖表明債務人住所地址為新北市○○區 ○○○路000 巷00號6 樓,惟遍查聲請狀內並無相關釋明資 料,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19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 正債務人甘能豪最新之戶籍謄本,債權人已於110 年7 月23 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是本院無 從確認該債務人是否確有其人,亦無從送達,本院是否有管 轄權亦屬未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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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