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0976號
PCDV,110,司促,20976,2021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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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976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林晏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仟壹佰肆拾貳元,
  及其中叁仟玖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四日起至
  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另其中貳仟陸佰壹拾叁元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與
  其中貳仟陸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三十日起至一
  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
  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民國110 年1 月20日修正、110 年7 月20
  日施行之民法第205 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
  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末按修正之民法第二百零五
  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
  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之1 條亦有
  明文。是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0 年7 月20日以後利息請求之
  利率逾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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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