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38號
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彥哲
訴訟代理人 吳豐竹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文萱律師
被 告 華冠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嘉
被 告 華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其目的在獲取對債務
人沈仍湘依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80470 號債權憑證所示債權
之清償,是本件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為其聲請
強制執行之債權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850,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36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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