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31號
原 告 林哲賢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巫啟弘即昂揚商行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壹萬陸仟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惟因
原告此部分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退休金
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
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叁佰叁拾叁元(計算式:1,000元×1/3=
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奎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