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保險契約條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10年度,7號
PCDV,110,保險,7,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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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保險字第7號
原   告 徐元城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條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 2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 年8 月1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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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