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482號
PCDV,109,重訴,482,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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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82號
原   告 徐苑婷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劉力綝律師
      田欣律師
複 代理 人 高雅筠 
被   告 陳心銘 
訴訟代理人 黃文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五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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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