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82號
原 告 徐苑婷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劉力綝律師
田欣律師
複 代理 人 高雅筠
被 告 陳心銘
訴訟代理人 黃文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五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