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96號
原 告 義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盆
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律師
被 告 林文進
被 告 陳富益
被 告 郭水益
被 告 陳俞蓁
被 告 林志明
被 告 林勇志
被 告 戴汝玲
被 告 李敏華
被 告 江碧霞
被 告 陳秀霞
前列江碧霞、陳秀霞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麗珠
被 告 鄭維緒
被 告 鄭羽晴
被 告 黃凌熹
訴訟代理人 鄭儒基
被 告 林文昌
被 告 林陳碧華
被 告 陳建勳
被 告 陳振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聲請聲請承當訴訟,本院
裁定為下:
主 文
本件由原告為被告林文昌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 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 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 4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進行中,原告受讓被告林文昌應有部分八分 之一,原告之應有部分成為四十分之十一,有土地登記第三 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347、351頁),原 告已向本院聲明由其承當訴訟,茲依前開規定原應徵得兩造 之同意,原告始得代當事人承當訴訟,移轉之當事人始能脫 離訴訟,惟本件因當事人多人未到場,承當訴訟之聲請無法 取得兩造全體之同意,為利訴訟之進行,爰裁定命原告承當 訴訟為被告林文昌之承當訴訟人,並續行訴訟。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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