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68號
上 訴 人 李湘滿
被 上訴人 高梓喬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3468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82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