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081號
PCDV,109,訴,2081,2021082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81號
原   告 陳証元

法定代理人 陳月寬
      陳震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金鈴律師
被   告 廖菊花
訴訟代理人 簡嘉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089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本院依原告於民國110 年8 月13日具狀變更後之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9 萬7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7730元。原告已繳納1 萬6840元,尚不足1 萬0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復逐項說明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原告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依臺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結果修 復漏水,而依鑑定報告所載,修復費用合計為13萬4107元( 計算式:3 萬4068+10萬0039=13萬4107),自應以該費用 額作為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
二、原告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依前述鑑定結果回復被告房屋屋 頂板之開口挖洞部分,而依鑑定報告所載,回復費用為8 萬 2285元,自應以該費用額作為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三、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以對造無權占用屋頂平台加蓋違建為 由,訴請拆除違建並返還屋頂平台予區分所有權人全體,目 的在回復公共空間所有權之完整行使狀態,其勝訴所得受之 利益,應為占用公共空間之使用收益,惟屋頂平台及公共空 間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不能單獨交易,常無交易價額可供 參考,且因公寓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其價額 之計算方式,應以公寓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 以占用之面積,再除以公寓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本件原告聲明第三項係請求被告拆除頂樓增建物,自應依前 述說明之方式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被告房屋坐落基地公告現 值為每平方公尺13萬2000元、原告主張之被告占用面積為76 .68 平方公尺,兩造房屋所屬公寓共有5 層樓。是依前述說 明,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2 萬4352元(計算式:



13萬2000×76.68 ÷5 =202 萬4352)。四、原告聲明第四項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合計為45萬元(計算式 :15萬×3 =45萬),自應以此金額作為此部分訴訟標的價 額。
五、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9 萬0744元(計算式:13 萬4107+8萬2285+202 萬4352+45萬=269 萬0744)。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