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9年度,75號
PCDV,109,家繼訴,75,20210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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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75號
原   告 江澤民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劉紀寬律師           
被   告 江仁雄 

訴訟代理人 江薇棻 
被   告 江義雄 

      江清光 

      江振基 

      林江雙雪

      劉江雙雲

      江秀梅 

      江秀蘭 

      江筱筱 

      江陳時 

      江澤乾 

      江澤群 

      江澤倫 

      江澤修 


      江玟龍 

      江仁德 

      江懿庭 

      江悅寧 

      江秀貞 


      吳欣祐 

追加被告  賴東青(即江秀葉之繼承人)


      賴子霖(即江秀葉之繼承人)


      賴豐介(即江秀葉之繼承人)


      賴佳蓮(即江秀葉之繼承人)



被   告 江秀花 

      簡江秀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律師           
複代理人  陳嬿婷律師
被   告 江王錦 

      江金生 

      江麗水 

      江金傳 

      江金安 

      江金澤 

      江美秀 


      江美惠 

      江美雲 

      林長義 

      林玲蘭 


      林寶鳳 


      陳秀蘭 

      陳秀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編號24之被繼承人姓名「簡江秀慧」,應更正為「簡江秀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原告民國110年8月17日之民事更正判決聲請狀第2頁至第4頁 ,另主張應更正附表三編號34至36號被告之應繼分比例部分 ,並非屬前揭規定所指之誤寫、誤算等情形,且本院已於判 決理由中敘明認定附表三編號34至36號被告之應繼分為何之 理由,若原告認本院就此部分之認定有違誤之處,應依法提 起上訴,而非聲請本院裁定更正,併此敘明。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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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