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32號原 告 劉約欣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王暐凱律師被 告 劉林于 劉豊裕 褚劉玉霞 劉鳳嬌 劉筱玲 劉萬塗 兼 上六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豐富 被 告 劉黃菜 彭劉秀葉 劉秀勉 劉淑禎 劉金蕊 兼 上五人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綉蘭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楊秀真被 告 劉和順 劉三益 劉錦銓 劉錦霜 劉美紅 林福來 林永堃 林志權 林彩鳳 林瓊姿 林長銘 兼上十一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呂碧花被 告 劉蕭阿金 劉明郎 劉桂卿 劉桂蘭 劉志明 劉敏慧 劉敏鳳 劉芓伶 陳建財 陳振弘 陳宜蓁 徐陳秋香 陳秋娥 兼上十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明源 被 告 劉黃美蓮 劉明欽 劉麗雪 兼上三人之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明麟 被 告 劉鴻徽 簡劉愛玉 劉明宗 許有智 劉榮華 劉珏君 劉東菊 鍾其真 鍾悅如 鍾榮賢 鍾秀美 鍾玉娟 鍾韻華 吳鍾紅梅 廖義文 陳廖𤆬 陳詮勲 陳佩君 陳佩旻 陳雅雄 林陳梅玉 陳麗珠 林繼鴻 林繼聰 林佳玲 林佳慧 林繼富 林繼成 林讌如 林惠雯 游信安 吳宏基 吳文峰 李明芳 李怡慶 吳玉珍 施游秀梅 游秀玉 張杉 張美麗 張麗華 張麗香 張麗玲 鄧張順子 陳思羽 上 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陳施紅桃被 告 駱志明 (即劉梅之承受訴訟人) 駱羿銘 (即劉梅之承受訴訟人) 廖黃來于 廖振富 廖惠娟 廖振欽 廖惠美 張詹梅蘭 張志豪 張筱柔 張筱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所示「原判決內容」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之記載。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裁定 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 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及附表中,有如主文所 示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茲更正如 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婉凌附表:┌─────────────┬───────┬────────┐│更正處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理由欄 │第14頁第18行 │劉淑福 │劉淑禎 ││ ├────────┼───────┼────────┤│ │第22頁第20行 │駱奕銘 │駱羿銘 ││ ├────────┼───────┼────────┤│ │第22頁第23、24行│劉志明、劉奕銘│駱志明、駱羿銘 │├────┼────────┼───────┼────────┤│附表 │編號40(第28頁第│劉敏惠 │劉敏慧 ││ │25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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