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9年度,91號
PCDV,109,亡,91,2021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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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91號
聲 請 人 林秀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余忠憲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余忠憲(男、民國五十三年十二月一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三樓)於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十二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由余忠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於民國102 年12月24日離家至野柳海 邊釣魚後即未歸返,聲請人及家人四處查尋無著,並至警局 申報為失蹤人口,失蹤人迄今音訊杳然,生死不明,前經本 院以109 年度亡字第9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揭示於法院公告 處及資訊網路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 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 人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 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 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 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8 條、第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失蹤人余忠憲為53年12月1 日生,於102 年12月24日 失蹤,迄今仍音信杳然、生死不明,業經本院於110 年1 月 26日准予對余忠憲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在案等情,有本院 109 年度亡字第91號裁定及本院公示催告公告等件在卷可稽 。現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余忠憲陳報其生存或知余忠憲生 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失蹤人余忠憲之配偶,為利害 關係人,依前揭規定,於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提出本件聲請 ,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查失蹤人余忠憲 自前述失蹤時起,計至109 年12月24日已屆滿7 年,自應推 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依前開規定,准予依法 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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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