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352號
原 告 張靖亞
被 告 蘇智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 年度易字第982 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以投資中古報廢車之名義詐取原告新臺幣30 萬元,爰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原告部分,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易字第 982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 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吳智勝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