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767號
PCDM,110,訴,767,202108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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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7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三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481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三德因故與告訴人樊榮良發生爭執, 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09年7月19日18時10分許,在新北 市○○區○○路0段00號之承佑養生館,徒手拉扯告訴人之 頭髮,致告訴人受有頭部損傷、頭暈、頸部挫傷之傷害。因 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 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間成立和解,告訴人同意撤回告 訴,以息訟爭,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 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洪振峰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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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