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7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世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詐欺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世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方世昱因違反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 法院及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月 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8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8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83 9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謝茵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