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756號
PCDM,110,聲,2756,2021083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7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韋興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5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韋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韋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4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3月18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8 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 條 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㈠、因犯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7 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於100 年9 月14日經撤回上訴 確定;㈡、因犯殺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訴 字第27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年,再為最高法院以102年 度台上字第620號判決判處上訴駁回確定;㈢、因施用毒品 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0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 月確定。上揭㈠、㈡之罪所處有期徒刑,復為臺灣高等法院 以102年度聲字第95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5月確定 ,並與上揭㈢案件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2年3月18日入監執 行,刑滿日期原為113年1月14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 短刑期114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9月22日,其於執行中 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8 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75461號函暨檢附之法務部矯正 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稽。茲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 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昭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