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7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炳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6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炳堯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炳堯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 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 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 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且聲 請人係經受刑人於民國110年8月5日以書面請求為本件聲請 定應執行刑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及定刑聲請切結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 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之人格及數罪間之關係、所侵 害法益之異同、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等情,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仲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