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71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林炳瑝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
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0年度戒執一字第38號)聲明異議,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 ,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 有明文。又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 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 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 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 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 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 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是 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 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08年 度台抗字第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 聲字第303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勒戒處 所觀察、勒戒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勒戒所綜合 判斷「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 第379號裁定令聲明異議人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經臺 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毒抗字第455號駁回抗告確定;嗣聲明 異議人於民國110年2月9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 行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強制戒治,且上開強制戒治確 定裁定未經重新審理或非常上訴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等情, 有前開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相關卷宗全卷核閱無訛,堪以認定。 是本件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係依確定裁定內容為之,無違法
或不當。聲明異議人以其評估標準紀錄表有無工作部分記載 有誤應准予校正為由聲明異議,經核係對法院所為確定裁定 不服,依上開說明,自不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從而,本 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姜麗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忠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