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2967號
PCDM,110,簡,2967,202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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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9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寬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200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寬業竊盜,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 行「執行完畢」更正為「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扣案之竊取 物品「三多金盞花萃取物1盒」及「HICEE維生素C 200M 1盒 」各更正為「三多金盞花萃取物葉黃素1盒」及「HICEE維生 素C 200MG 1盒」;證據清單㈠「警詢」更正為「警詢自白 」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 財物,任意竊取他人所有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 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其年過半百、前有竊盜之前科 而素行未佳、智識程度、自陳無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寒,暨 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非鉅並已返 還告訴人及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被告雖有如事 實欄更正所載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惟審酌其前案內容為與 本案迥異之公共危險案件,經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775號解釋文及其理由,因認並無累犯之加重事由,不予加 重其刑(依臺灣高等法院110年2月4日院彥文孝字第1100000 847號函及函附之刑事裁判書簡化原則指示主文欄得不予記 載「累犯」等字)。又本案被告竊得如事實欄所載之物品, 均已返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參,並經聲 請意旨載明,被告並未保有該不法利得,聲請人聲請依法沒 收,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筱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0052號
被 告 陳寬業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
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寬業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 交簡字第47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6年4 月19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0年5月1日19時45分許,在新北 市○○區○○路000號全聯福利中心內,徒手竊取貨架上由 店員林亞慧所管領之大捲壽司2盒、白蘭葉黃素1盒、三多 金盞花萃取物1盒、白蘭氏雞精1盒、HICEE維生素C 200M 1 盒及LP33機能優酪乳1瓶(價值共計新臺幣1,254元),得手 後將物品藏放於隨身購物袋內,未結帳即衝出店外逃逸。嗣 為林亞慧發現並追出店外,於新北市○○區○○路00號攔住 陳寬業後報警處理,而為警當場在陳寬業攜帶之購物袋內發 現並扣得大捲壽司2盒、白蘭葉黃素1盒、三多金盞花萃取 物1盒、白蘭氏雞精1盒、HICEE維生素C 200M 1盒及LP33機 能優酪乳1瓶(業據合法發還林亞慧)。
二、案經林亞慧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陳寬業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林亞慧於警詢中之指訴;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扣案之大捲壽司2盒、白蘭氏葉 黃素1盒、三多金盞花萃取物1盒、白蘭氏雞精1盒、HICEE 維生素C 200M 1盒及LP33機能優酪乳1瓶、現場照片5張、 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又被告曾受 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全國刑案資料查 註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 刑。另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所示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第4項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黃 筱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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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