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7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春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
速偵字第83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春惠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林春惠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695 號判處有 期徒刑3 月(3 次),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又因竊盜 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簡字第1231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 定,接續執行後,於民國108 年11月21日執行完畢,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於受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至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 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 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 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 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 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依此,該解釋係指 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 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 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38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核,本 案犯罪並無此種情形,是加重法定最低度刑,尚不至於使行 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而無上開解釋所指不 符罪刑相當原則與比例原則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 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賺取所需,見有機可乘即任意竊取他 人財物,應予非難;兼衡被告前有竊盜紀錄,智識程度為國 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詢筆錄之記載),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良好,及被害人已領回失竊之
物,損害程度甚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竊得之物已歸還被害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附卷 可稽,是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即不予宣告沒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鄭心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曹惠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 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839號
被 告 林春惠 女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鄉○○路0段000巷0號
(花蓮縣吉安鄉戶政事務所)
居新北市○○區○○○路0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春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0 年6 月24日7 時5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鞋 店內,徒手竊取由店員黃憲銘管領,放置在店內櫃台旁鞋盒 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500 元,得手後旋為黃憲銘撞見 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春惠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黃憲銘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 領保管單、現場及監視器影像截圖、光碟各1 份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被告竊 取之財物,業發還被害人黃憲銘,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在 卷可稽,故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爰不另聲請沒收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 日
檢 察 官 鄭心慈